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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作者: 株洲聯正會計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時間:2019年09月29日 聯系我們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征管操作問題。為統一征管口徑,便于納稅人執行,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范圍

《公告》明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主要考慮:一是遵循增值稅基本規定。納稅人實際接受或負擔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購進項目,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員工以其單位經營活動為目的發生的旅客運輸服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關。二是遵循經濟業務實際。考慮到實際業務中,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時,派遣人員直接受用工單位指派進行業務活動,與單位員工工作性質一致。

(二)關于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可以選擇開具給個人或單位。《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相關要求。即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三)關于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的銜接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遵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二、關于加計抵減

(一)關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定義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按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公告》明確,參與計算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同時明確,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關于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以一定時間區間內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是否超過50%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對納稅人在上述區間內銷售額為零的特殊情形,應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公告》進行了明確。具體為:(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三)關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經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或者省級財稅部門批準,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以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標準,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否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無法適用。

三、關于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為加大對制造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經國務院批準,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放寬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條件。因此,《公告》進一步明確,上述制造業納稅人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稱20號公告)的規定辦理留抵退稅業務。同時,根據調整后的退稅條件,同步修訂并重新發布了20號公告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四、關于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公告》明確,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月(季)銷售額10(30)萬元后,對于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者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只要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即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比如,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成立,實行按季納稅,2月-3月累計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季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五、關于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7年,稅務總局先后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允許稅務機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由符合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個體司機提供開票便利。同時,按照當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明確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需要取得相關運輸資質。由于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資質要求進行了調整,因此,《公告》對代開發票的條件也相應調整為: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關于運輸工具艙位承包和艙位互換業務適用稅目

艙位承包業務中,對承包方來說,其以承運人身份對外承攬運輸業務,然后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于提供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應以承攬該運輸業務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對發包方來說,是以運輸工具艙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運輸工具實際提供了運輸服務,因此,發包方應以其向運輸工具艙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均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通過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因此,雙方均以換出艙位的方式向對方提供了交通運輸服務,各自應以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八、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為簡化辦稅流程,優化稅收環境,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確,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相關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九、關于圍填海開發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其圍填海的開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產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為體現房地產老項目簡易計稅的政策精神,公平稅負,《公告》明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關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買入價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下稱53號公告)第五條分別針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資產重組三種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轉讓時確定其限售股買入價做出了明確規定。此外,還存在一種特殊情形,即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關于重大資產重組形成限售股的買入價確定

53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實踐中,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能出現多次停牌。《公告》明確,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證監會就其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舉例說明:A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并于當天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復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證監會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其申請重大資產重組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組委表決通過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復牌。9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的決定。鑒于證監會就該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時間是2018年7月24日,因此,納稅人轉讓A上市公司限售股,應以證監會就其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盤價為買入價。

十一、關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

進項稅抵扣,應遵循統一的扣稅原則,即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服務所負擔或支付的增值稅額,憑合法有效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實際操作中,所有行業,所有納稅人,都應按照上述普遍性規定自行適用抵扣政策,保險公司的賠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實踐中,保險賠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進項稅抵扣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適用政策。

以車險為例,不同的車險業務,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廠之間的交易實質和權利義務不一樣,適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樣。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行業所稱的“實物賠付”。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并支付修理費。這種情況下,由于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憑修理廠向其開具的修理費專用發票行使抵扣權。

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替被保險人聯系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并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公告》明確了上述兩種情況下車險賠付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同時,保險公司開展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也可以比照執行。

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消費模式的不斷創新,消費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購買食品后打包帶走的這種快速消費方式越來越普遍,但這一消費方式的改變,并不影響納稅人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這一行為本質。因此,為統一征管口徑,確保“堂食”和“外賣”稅收處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確,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應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三、關于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為確保納稅人按規定正確開具發票,準確適用政策,《公告》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權限進行了規范:自2019年9月20日起,關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端自行開具17%、16%、11%、10%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同時,為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對于符合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開票權限后,可在24小時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為明晰稅企責任,確保簡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規定,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原適用稅率發票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即可,但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納稅人若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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